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公诉刑诉〔2018〕8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57********,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牌照为津N****3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东区海河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富民桥下附近时,与步行横过海河东路的BAI XXX XXX(澳大利亚籍)发生碰撞,造成BAI XXX XXX当场死亡。案发后,郑某某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郑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BAI XXX XXX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健
2018年3月13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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