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2336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85********,汉族,高中文化,系广东省珠海市某某区某游乐场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镇**村**。2017年6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因无逮捕必要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9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1月7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28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2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因到被害人高某某住处索债时被打一事怀恨在心,次日凌晨3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纠集林某甲、林某乙、梁某某信等4名男子(均另案处理)携带啤酒瓶,乘坐其驾驶的粤CLW****白色小轿车来到被害人高某某位于中山市**镇**村**大街**号的住宅,后指使林某甲、林某乙、梁某某信等4人下车持啤酒瓶扔进上述住宅,致住宅内的花瓶、窗户、抽油烟机等物损坏(未能核价)。后被告人李某驾驶小轿车搭载上述4人逃离现场。
2017年6月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珠海市**区**水上乐园被公安人员抓获。事后,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高某开人民币55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正略
2017年12月13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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