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18〕78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队*号*户。被告人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被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唐某某曾因盗窃于2007年11月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8年5月4日再次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5月15日,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夺
2015年10月20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街道**大道**科技园附近,趁被害人肖某某不备,公然抢走其背在身上的黄色单肩包,包内有1部价值人民币1496元的华为P7手机和现金人民币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判决书等物证、书证;
- 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 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二)盗窃
1、2018年5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镇一居委**村*号,窃得被害人强某某停放在户外窗下的宏硕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1460元。
2、2018年5月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镇**塘**号后门楼梯口,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的都士风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判决书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强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再犯本案中之盗窃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鸿璋
2018年5月25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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