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5〕48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14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镇**村**组**。曾于2012年因抢夺罪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4月20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14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镇**村**组**。曾于2012年因抢夺罪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4月20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任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7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1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任某某骑摩托车来到沈阳市铁西区保工街创业路路口,对被害人张某乙实施飞车抢夺,抢走被害人张某乙的美高牌女士提包一个,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50元,蔲驰牌钱包一个,倩碧牌化妆品一套。
(二)2014年1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任某某骑摩托车来到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南街139号路边,对被害人某某甲实施飞车抢夺,抢走被害人某某甲的保罗牌女式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200元,连衣裙一件、HTC牌手机一部。
(三)2014年1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任某某骑摩托车来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北文萃路路口,对被害人某某乙实施飞车抢夺,抢走被害人某某乙GG5牌女式拎包一个,包内有白色三星牌8160型手机一部,玉佛吊坠一个、女式钱夹一个。被抢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
(四)2015年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任某某骑摩托车来到沈阳市铁西区沈辽路保工街路口,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飞车抢夺,抢走被害人黑色蔲驰牌女式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三星牌手机一部、蔲驰牌钱包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实物照片;2.书证:被告人张某甲、任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某某甲、某某乙、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沈阳市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二被告人作案及逃跑过程的视频截图;9.其他证明材料:指认案发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任某某共同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犯,均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任某某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15年7月29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倪某某抢夺案
我们的团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