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海某某,男,生于1962年。
XX市人民检C院以禹检刑诉(201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某某犯受贿罪,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至2010年10月,被告人海某某利用担任XX市XX安全生产稽查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非法收受XX市军经XX(副井)负责人袁某永现金9000元和价值2000元的购衣卡一张,为其谋取利益。
案发后,被告人海某某亲属将所得款项退缴XX市人民检C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海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庭审中,被告人海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海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4日起至2011年11月23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XX市中级人民F院。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贾某某属初次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全部退出所受赃款,犯罪情节较轻。
- · 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缴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
- · 张某某犯受贿罪,有自首情节,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 · 任某某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有自首情节,全额退赃,认罪悔过。可从轻处罚
- · 被告人路某某非国受贿罪,在案发后退缴部分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