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7〕7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组**号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5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7年5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 2017年7月9日、9月23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8日、10月23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8日,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库管员李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派吊车到其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小湾农场货场内进行吊装作业。次日,张某某派遣拥有特种作业资质的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张某某所有的吊车开赴**公司现场实施吊运。在进行最后一处吊运时,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员工何某某、聂某某在吊臂下方给需要吊运的搅拌机挂钢丝绳,钢丝绳固定好后,吊车驾驶员吴某某在明知吊运点上方有电线的情况下开始吊运,聂某某和何某某站在地面用手扶着被吊起的搅拌机。后吊臂在转动过程中触碰到上方的高压电线,聂某某和何某某当场被电击死亡,吊车车轮被点燃。
2017年4月20日,民警传唤张某某、吴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本案是一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是吊车驾驶员吴某某明知吊运点上方有高压电线,被吊物下方有人,仍然冒险作业,吊臂在旋转时触碰到上方的高压线导致吊臂下方的聂某某、何某某、李某乙触电倒地。车主张某某吊装作业时未配备指挥人员,吊车作业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死亡证明、事故调查报告、赔偿协议等;
2.证人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向晓玲
2018年12月8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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