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8〕8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7年8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28日逮捕。
任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香港身份证号码R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7年8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2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任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2018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的**国际酒店长期组织女性在酒店内卖淫及有偿陪侍活动,酒店营业部(推广部)经理被告人黄某某负责考勤管理“妈咪”、“小妹”(陪客女、卖淫女),被告人任某某等轮房经理即“妈咪”负责将“小妹”带到KTV包房内让客人挑选。客人挑到中意的卖淫女则带去客房部开房进行卖淫嫖娼行为。该酒店为了方便管理“小妹”的出勤,特意制作了开台卡,开台卡分60元、90元、110元等金额,酒店规定“小妹”需到前台买开台卡后才可上班,购买开台卡费用酒店提成10元后剩余部分归管理“小妹”的“妈咪”所得,“小妹”和客人进行卖淫嫖娼行为则需再向管理自己的“妈咪”上交120元。
2017年8月25日0时30分许,公安民警对**国际酒店进行突击检查,并当场抓获黄某某、任某某等人和涉嫌卖淫嫖娼的男女王某甲、周某甲、潘某某、王某乙、农某某、周某乙、毛某某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台卡;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住宿登记表、微信截图;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任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劲松
2018年3月7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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