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诉刑诉〔2017〕40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洗钱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洗钱罪、诈骗罪,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月6日、2017年3月16日、2017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份,李某某(另案)与被告人黄某甲合谋利用POS机为他人转移电信诈骗资金事宜,由李某某提供转移资金所需的银行卡和POS机等设备给黄某甲,由黄某甲按李某某的指示操作POS机转移资金,李某某每天给黄某甲300元作为报酬。2016年9月7日,李某某将他人银行卡97张、他人身份证9张、手机7台、POS机2台、POS机刷卡用纸交给被告人黄某甲。每当有电信诈骗资金入账,李某某便电话指示黄某甲将银行卡通过POS机把诈骗赃款转移。至案发止,被告人黄某甲利用李某某提供的银行卡、pos机等设备成功盗刷资金十多次,转移金额共15000元。其中有:
1、广东省阳春市被害人黄某乙于2016年9月8日12时许,接到诈骗人员冒充其朋友赵某甲的电话,电话谎称被派出所抓了需要钱去疏通。于是,被害人黄某乙就将3000元人民币分两次用支付宝(第一次汇1000元,第二次汇入2000元) 汇进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1363********, 户名:吴某某)。被告人黄某甲通知后,就通过POS 机消费将此笔诈骗资金转移。
2、云南省丽江市被害人赵某乙于2016 年9月8日8时许,接到诈骗人员冒充银行老总的电话,以送红包为由要求赵某乙汇款6000元。赵某乙将6000元现金转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49300********,户名:化某某)。被告人黄某甲接到通知后,通过POS 机刷卡方式将此笔诈骗资金转移。
2016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黄某甲在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其家中缴获涉案银行卡97张、身份证9张、手机7台、POS机2台、POS机刷卡用纸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帮助实施电话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用POS机转移诈骗赃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程翔
2017年6月16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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