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委托智豪律师辩护成功取保

2018-06-2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夏某,男,汉族, 2018年某月因寻衅滋事罪重庆市某区公安局被刑事拘留。
2018年某月某一天,夏某在某区路边街道与朋友们(本案同案犯)吃饭,后因琐事与路边的两个男人发生言语冲突,双方就产生了肢体冲突,互相殴打起来,其中导致一个人轻伤,一个人轻微伤,后路人见状,打电话报警,警察将上述几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后夏某等几人因寻衅滋事罪被公安羁押在看守所

二、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夏某,了解案件情况,夏某情绪非常激动,说自己终于把律师盼来了。据夏某介绍,是对方先出口骂人,自己一方才动手,根本不是什么寻衅滋事,且对方也喝醉酒了,有自残行为,其中一个轻微伤完全是自己造成的,根本不是夏某一方造成的,并且自己一方也受伤了,为什么公安不给我们做伤情鉴定。
据此,智豪律师向公安机关审批部门提出了法律意见,认为夏某等人主观方面不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等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无事生非的行为,即使构成犯罪,夏某的行为轻微,其没有主动引起纠纷,没有先动手动打人,案发后留在原地等待警察来处理,无前科,社会表现一贯良好,且到案后其供述稳定一致,态度端正,取保候审没有人身危害性;
更为重要的是,夏某等人悔罪态度非常好,积极赔偿苏某等二人,获得了二人的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

三、案件结果
公安审批部门采信智豪律师观点,决定直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没有移送检察院报逮捕,现在律师正在争取撤销案件。

四、关联法律法规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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