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4〕25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乐清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14年8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收购一些古董再高价转卖。4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乐清市**镇**村张某某家中,以300元价格收购得青石虎爪柱础一件,将该物放在华夏收藏网交易平台进行出售,后和福建一买家以3000元价格达成交易,7月2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将青石虎爪柱础打包发货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另在其住处查获青石棱边柱础、青石鼓形柱础、青石香炉、青石秤砣。经鉴定:青石虎爪柱础为三级文物,其余四件青石构件均属于一般文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清单、照片、鉴定委托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唐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 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清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利娜
2014年10月23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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