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合检刑诉〔2016〕1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居民身份证:142730196307221817,家住山西省夏县**乡**路**组**号,2015年7月15日因涉嫌倒卖文物罪被依法取保候审,2016年7月15日被依法监视居住。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59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居民身份证:142730195902101815,家住山西省夏县**乡**路**组**号,2015年6月26日因涉嫌倒卖文物罪被依法取保候审,2016年6月26日被依法监视居住。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居民身份证:610112197801034013,家住西安市未央区**村**号,被告人徐某甲于1999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9年8月26日因减刑提前释放。2015年6月13日因涉嫌倒卖文物罪被依法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依法监视居住。
被告人徐某丙,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居民身份证:610112197905014017,家住西安市未央区**村**号,2015年6月13日因涉嫌倒卖文物罪被依法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依法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徐某甲、徐某丙倒卖文物罪一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10月18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理查明:
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徐某丙伙同被告人徐某甲驾驶车辆至**省*县尉郭乡马某某家,被告人马某某将自己收购的大量汉代瓦当、砖块等出土文物卖给被告人徐某丙。经陕西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中有两件戳印“王防”款陶砖为三级文物。
被告人徐某甲经被告人马某某介绍,伙同被告人徐某丙窜至**省*县下张村王孟虎家里,被告人王某某将自己收购的大量汉代瓦当、陶片等出土文物,以总价7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徐某甲。经陕西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中有四件三级文物,分别是“宫宜子孙”铭瓦当、“杜氏”刻铭陶盘、刻“傅”字铭陶盘、“安亭”铭陶片。2015年5月14日,途经**县**浮桥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扣押清单,涉案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文物鉴定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徐某甲、徐某丙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倒卖文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并请对四被告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提起公诉,依法惩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丽
2016年11月7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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