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17〕74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41986********,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2017年8月21日因涉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浙江省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4月,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部门**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个人名义承接了浙江**药业有限公司的进口货物代理报关业务,并通过上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完成报关手续,取得该批货物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编号22332016133153****-***,税额人民币279,645.48元)。被告人孙某某后将上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非法出售给他人,被深圳**实业有限公司用于非法抵扣税款人民币279,645.48元,致使浙江**药业有限公司无法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甲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书证,该公司出具的被抵扣税款清单,证人严某某、蔡某某、汤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系*甲公司经手报关客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部门**。
2、浙江**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海关证明、上海海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支付平台预览版)、付款回单等书证,证人王某某、顾某某的证言,证实浙江**药业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人孙某某代理进口货物报关业务,在缴纳税款后未收到相关税款专用缴款书的事实。
3、深圳市前海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科出具的查询记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档案、深圳市**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财务代理协议书等书证,证人金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涉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被用于非法抵扣税款人民币279,645.48元。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彭镇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到案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祝桥派出所出具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孙某某对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的发票,造成国家税款被非法抵扣人民币27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造祉
2017年11月29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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