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公诉刑诉〔2016〕3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98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泰安市肥城市**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泰安市肥城市**镇**村**号。2015年10月1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5年11月13日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济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期限至2016年2月13日。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2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审查起诉期限至2016年9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与山东省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经贸有限公司的钢材交易中,采取票货分离的手段,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从中收取票面价税合计额的4%-6%的费用,将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给滕州市某某支护材料有限公司、莱芜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济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票面价税合计额共2392775.58元。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抵扣税额,抵扣税额共计347668.23元。
2015年10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孙倩倩
检 察 员:尚丽丽
2016年9月6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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