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8〕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70********,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局职工,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2017年9月2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因涉嫌洗钱罪,经本院批准,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洗钱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理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份,时任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党委书记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希望绿洲公园一茶馆门口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车内,收受该区教育局局长马某某人民币5万元,为其提拔为副处级干部提供帮助。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该款为赵某某受贿所得,仍为其提供银行账户,于2011年9月3日将该款存到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中(账号:1011********),为赵某某转移非法资金提供方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的违法所得, 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旭光
2018年3月1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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