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陈某某洗钱案

2018-06-20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公诉刑诉〔2017〕1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61958********,汉族,群众,高中文化,顺平县**信用社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乡,现住址:顺平县**区**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我院于2017年6月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于2017年8月15日由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蠡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本案由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份,马某某在担任顺平县**乡政府党委书记期间,利用主管**项目在**乡征地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将不在征地补偿范围中的沟渠、道路纳入了征地补偿范围,后采用编造虚假征地补偿协议的方法,骗取土地补偿款150万元人民币。

2016年5月,陈某某得知检察机关正在调查顺平县**乡政府关于**项目征地补偿问题后,联系马某某,经过两人商议,达成了由陈某某出具收到土地和地面附着物款的收据,马某某支付其一定数额人民币的意见。陈某某出具了“收到;**乡补偿土地和地面附着物61万元”的虚假收款条,后马某某支付了其保管的套取的20万元人民币土地补偿款给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给马某某出具虚假收款条的方式掩饰马某某骗取土地补偿款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   

2017年11月1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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