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公诉刑诉〔2017〕323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伊川县**镇**号(户籍地伊川县**乡**村**组)。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11月17日至2017年12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害人温某甲经温某乙的介绍租住在被告人潘某甲位于伊川县**镇**的住房内。2017年2月18日16时许,温某甲在其租住的一楼房间内收拾东西准备离开时,潘某甲进入其房间对温某甲进行殴打,并强行与其发了性关系。后温某甲趁潘某甲不备之际欲离开时被潘某甲拉至房间再次对其殴打,并让其脱光衣服,后将温某甲带至二楼的房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将温某甲的手机拿走,不让其与外界联系。后潘某甲进入温某甲的房间内再次强行与温某甲发生了性关系,至次日7时许,潘某甲让温某甲离开其住处。案发后,经DNA鉴定,温某甲内裤上斑迹、两团卫生纸上斑迹、白色毛衣上的血迹系潘某甲所留;潘某甲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7年8月28日上午,潘某甲在伊川县**镇**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抓获证明、报案材料、通话记录截图、被害人伤情照片、诊断证明等;2.证人潘某乙、王某某、温某乙、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温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先后两次与被害人温某甲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娜、侯乐丹
2017年12月1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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