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甲容留卖淫案起诉书

2018-06-13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18〕736号   

 

被告人何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街**号**单元**号。被告人何某甲曾因卖淫,于2009年8月被原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何某甲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3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3月8日,被告人何某甲在常州市武进**镇**居委会**村75号、**镇**居委会**村6号等地的出租屋内,多次容留程某某、胡某某、何某乙等人在其出租屋内以每次3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等人卖淫,并每次从嫖资中抽取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程某某、胡某某、何某乙、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容留多人在其住处多次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   

2018年5月1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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