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1996年至2007年期间,冯某先后担任某区管理委员会巡视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人民币近30万元给大某市场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采取以明显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等方式,多次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近1000万元;在某次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近2500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综合全案证据,指出该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冯某低价购买房屋的认定问题,承办律师认为原审法院对于该部分金额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价格差额应按职工内部购买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而非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且该实务问题可通过查询案例进行证实。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综合全案证据,指出该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冯某低价购买房屋的认定问题,承办律师认为原审法院对于该部分金额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价格差额应按职工内部购买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而非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且该实务问题可通过查询案例进行证实。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律师团队为张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深度分析,寻找辩护要点
-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吕某涉嫌受贿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谭某涉嫌挪用资金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向某涉嫌贪污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朱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为亲友牟利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