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女,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蚌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与曹某某在蚌埠市**路经营一家**棋牌室。2015年12月11日中午,受害人陈某某、吴某某到该棋牌室打麻将至18时许结束。18时30分许,该陈、吴又约来牌友宋某某一起到该棋牌室打牌。晚20时许,陈某某因被对方怀疑出老千被周某某当场发现,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与曹某某、周某某等人以对方出老千为由威胁打骂对方要其退款6000元,并将棋牌室的卷闸门拉下一半,不让对方离开。晚23时许,陈某某、吴某某、宋某某在对方的言语威胁下由宋打电话给其朋友送现金4000元凑够5800元交给曹某某等人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当场将5800元分给在场输钱周某某等人后又因其输钱没有得到赔偿,又让对方再拿6000元当做是赔偿费用。次日凌晨1时许对方报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案由蚌埠市蚌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与曹某某在蚌埠市**路经营一家**棋牌室。2015年12月11日中午,受害人陈某某、吴某某到该棋牌室打麻将至18时许结束。18时30分许,该陈、吴又约来牌友宋某某一起到该棋牌室打牌。晚20时许,陈某某因被对方怀疑出老千被周某某当场发现,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与曹某某、周某某等人以对方出老千为由威胁打骂对方要其退款6000元,并将棋牌室的卷闸门拉下一半,不让对方离开。晚23时许,陈某某、吴某某、宋某某在对方的言语威胁下由宋打电话给其朋友送现金4000元凑够5800元交给曹某某等人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当场将5800元分给在场输钱周某某等人后又因其输钱没有得到赔偿,又让对方再拿6000元当做是赔偿费用。次日凌晨1时许对方报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