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下属即被害人李某某到深圳市**区**街道**酒店陪客户吃饭唱歌。次日零时50分许,被害人李某某联系王某某的司机黄某某来接二人,并给老公金某某发微信称很快回家。二人上车之后,由于被害人李某某酒后呕吐,司机黄某某便下车去买水和纸巾,被告人王某某乘机挤坐到汽车副驾驶位,将被害人李某某抱在其腿上,双手紧抱李某某并抓住李某某的手不让其下车,待司机黄某某上车之后以李某某有问题为由,交待司机将车开往李某某老家河南新乡,但遭致被害人李某某的拒绝与反抗。被告人王某某在此期间对被害人李某某面部实施殴打(经鉴定为轻微伤),阻止李某某下车。凌晨4时某某,当车行驶至清远高速路段**服务区时,被害人李某某以上厕所为由让司机进了服务区,王某某紧随其后。上车后,被告人王某某又以被害人李某某吸毒为由向**警方报警,并指使黄某某将车某某**市**派出所。在**派出所内,民警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尿检并未发现其有吸毒行为,被害人李某某乘机摆脱被告人王某某,滞留在**派出所至凌晨7时某某,后由其老公金某某接回深圳后当即报警。2017年9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接民警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金某某、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下属即被害人李某某到深圳市**区**街道**酒店陪客户吃饭唱歌。次日零时50分许,被害人李某某联系王某某的司机黄某某来接二人,并给老公金某某发微信称很快回家。二人上车之后,由于被害人李某某酒后呕吐,司机黄某某便下车去买水和纸巾,被告人王某某乘机挤坐到汽车副驾驶位,将被害人李某某抱在其腿上,双手紧抱李某某并抓住李某某的手不让其下车,待司机黄某某上车之后以李某某有问题为由,交待司机将车开往李某某老家河南新乡,但遭致被害人李某某的拒绝与反抗。被告人王某某在此期间对被害人李某某面部实施殴打(经鉴定为轻微伤),阻止李某某下车。凌晨4时某某,当车行驶至清远高速路段**服务区时,被害人李某某以上厕所为由让司机进了服务区,王某某紧随其后。上车后,被告人王某某又以被害人李某某吸毒为由向**警方报警,并指使黄某某将车某某**市**派出所。在**派出所内,民警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尿检并未发现其有吸毒行为,被害人李某某乘机摆脱被告人王某某,滞留在**派出所至凌晨7时某某,后由其老公金某某接回深圳后当即报警。2017年9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接民警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金某某、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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