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某,男,重庆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重庆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二、接受委托
2017年4月,委托人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本案虽然涉案金额高达750万元,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律师认为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将该案交到律所团队讨论会进行研究。智豪律师在会上积极发表了对案件的看法,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方面进行讨论,律所资深律师和专家律师也从法律规定和实践两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最终一致认为姜某的行为应属民事经济纠纷,并且本案有以刑事手段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的可能性。经智豪律师团队集思广益,丰富了本案辩点的各项内容。
四、律师辩护
智豪团队在深入了解案情后,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刘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2、刘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3、本案本质上系民事经济纠纷,且存在以刑事手段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的可能性。
五、案件结果
2018年4月,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认为依据现有的证据以及案件事实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最终全部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决定对刘某不起诉。在本案中刘某涉嫌金额巨大,如不能获得有效辩护极可能被判处重刑,智豪律师在深入了解案情之后,认为刘某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案件应属民事经济纠纷,有以刑事案件插手经济纠纷的可能性。智豪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坚持维护刘某的合法权益,紧紧围绕上述辩点,为刘某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
六、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刘某,男,重庆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重庆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二、接受委托
2017年4月,委托人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本案虽然涉案金额高达750万元,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律师认为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将该案交到律所团队讨论会进行研究。智豪律师在会上积极发表了对案件的看法,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方面进行讨论,律所资深律师和专家律师也从法律规定和实践两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最终一致认为姜某的行为应属民事经济纠纷,并且本案有以刑事手段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的可能性。经智豪律师团队集思广益,丰富了本案辩点的各项内容。
四、律师辩护
智豪团队在深入了解案情后,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刘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2、刘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3、本案本质上系民事经济纠纷,且存在以刑事手段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的可能性。
五、案件结果
2018年4月,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认为依据现有的证据以及案件事实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最终全部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决定对刘某不起诉。在本案中刘某涉嫌金额巨大,如不能获得有效辩护极可能被判处重刑,智豪律师在深入了解案情之后,认为刘某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案件应属民事经济纠纷,有以刑事案件插手经济纠纷的可能性。智豪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坚持维护刘某的合法权益,紧紧围绕上述辩点,为刘某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
六、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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