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7〕1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 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Z42****(9),汉族,高中文化,住香港九龙观塘**邨**楼A**室。因走私武器嫌疑,于2016年12月27日被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武器罪,经本院批准,于 2017年1月5日被皇岗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本案由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走私武器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从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检查,在其行李内查获疑似枪支10支、疑似枪支配件3件。经鉴定,上述10支疑似枪支均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海关通关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出入境记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4.检查笔录: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武器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武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军
2017年3月14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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