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6〕588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P77****(6),汉族,初中文化,住香港九龙黄大仙**邨**楼**。因走私武器嫌疑,于2016年6月3日被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武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7月7日被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本案由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走私武器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某某受专门招揽“水客”带货走私入境的阿“Wing”委托,为其走私仿真枪入境到深圳并收取带工费人民币300元/包。
2016年6月1日晚上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温某某到香港落马洲火车站出闸口处阿“Wing”派货点领取了一个黑色环保袋,里面装有2包用纸皮包装好的枪型物品。当晚21时许,温某某从福田口岸入境,经过海关申报台未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检查,在其随身提包中查获枪型物品8支及配件4件。经鉴定,8支枪型物品均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函、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出入境记录、出入境视频截图、被告人身份材料;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4.检查笔录:海关检查记录表、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讯问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武器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武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文斌 张军
2016年9月27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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