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某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缓刑二年-----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

2018-05-31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印某芳,2014年8月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审
2014年9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同年10月21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印某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印某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印某芳通过他人介绍,知晓湖南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X茶。
 
2012年8月,印某芳让丈夫王某某(另案处理)到湖南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考察”。
 
X茶的具体销售模式为:购买一份X茶人民币3900元或4980元,在网上输入真实身份信息就成为该公司的会员,但是必须添加一个带动人的ID账号,如果此人带动的人来购买两份X茶,此人就有资格当上这个消费组的组长,当上消费组组长后,公司就给此人人民币800元的奖励;后公司随机分配6个人给此人,此人就要带动这6个人完成8份X茶的销售任务,公司就奖励此人人民币5000元,此人就从消费组进入经营组,并有资格当上经营组组长,此人就在经营组排队等候,如果当上经营组组长后,公司就奖励人民币10000元;公司又随机分配6人给此人,此人需同这6人完成8个带动任务(一个带动是完成八份X茶的销售任务,将其从消费组带入经营组),公司就按每一个带动奖励此人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0元);当此人完成8个带动后,公司再额外奖励此人人民币55000元,公司扣除人民币5000元的税款后,此人从公司总共领到奖金人民币105000元。
 
此人就成为公司的黄金董事,奖励就按新增业绩的2%提成;如果成为红宝石董事,就按新增业绩的3%提成;成为翡翠董事,就按新增业绩的4%提成;成为钻石董事,就按新增业绩的5%提成;成为荣誉董事,就按新增业绩的7%提成。
 
王某某“考察”回来后,夫妻二人决定推销X茶,并在某镇某社区二楼以被告人印某芳的名义开设了一家“X茶工作室”进行“X茶文化”宣传,并邀请朋友以“品茶”为名,宣传X茶的保健功效和销售模式。
 
印某芳利用A公司提供的电子商务互助分销模式发展会员并推销X茶产品。
 
印某芳为了获取利益,通过组织人员听讲座、实地参观A公司等方式发展下线50余人,层级达三层以上,印某芳因销售业绩明显升任销售层级的“黄金董事”,并从A公司获得返利22646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由本院当庭认证的被告人印某芳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思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犯罪案件移送书、搜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检查笔录;证人付某某、王某芬、吴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简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印某芳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印某芳以推销X茶为名,进行传销活动引诱多人购买商品成为会员,发展会员50余人,层级达三级以上,以此获取公司返利226460元,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印某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印某芳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及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印某芳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印某芳适用非监禁刑。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印某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印某芳犯罪所得22646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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