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起诉书

2018-05-29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7〕514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路**坊**栋**房。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6年1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6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深圳市公安局于2017年1月24日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14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谢某某在未经“**”(某某)注册商标所有人某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租赁本市福田区电子科技大厦A座3楼326店铺对外批发销售假冒的“**”品牌耳机销售。2016年11月9日,深圳市公安局联合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对上述店铺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假冒“**”品牌耳机65355条,并现场抓获被告人谢某某。经商标权利人某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现场查获65355条“**”品牌耳机全部为假冒耳机。经统计,现场查获的65355条假冒“**”品牌耳机价值人民币99159元。此外,经统计,被告人谢某某有记录的已销售出去23409条假冒“**”品牌耳机,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28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65355条耳机和21本销售单据;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商标注册证明资料及授权书等,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委托的广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送货单,收据;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耳机真伪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向心悦  

2017年3月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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