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彭某某,女,1959年11月27日出生于榆林市榆阳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1年11月1日涉嫌赌博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刑诉字(2011)第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30日下午3时许和31日晚7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榆阳区税房巷12号其家中,组织郑xx、丁xx等人用扑克牌以“扎金花”的方式50元下注,100元、300元封顶进行赌博,从一开始每局抽头10元,到后来的每局抽头50元,共抽头渔利一万余元(赃款已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及参赌人员郑xx、王xx、吴xx、丁xx、史xx、张xx、刘xx、谢xx的证言、扣押、收缴物品清单、无主赌资收缴清单、赌资票据、赌具销毁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罚金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刑诉字(2011)第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30日下午3时许和31日晚7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榆阳区税房巷12号其家中,组织郑xx、丁xx等人用扑克牌以“扎金花”的方式50元下注,100元、300元封顶进行赌博,从一开始每局抽头10元,到后来的每局抽头50元,共抽头渔利一万余元(赃款已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及参赌人员郑xx、王xx、吴xx、丁xx、史xx、张xx、刘xx、谢xx的证言、扣押、收缴物品清单、无主赌资收缴清单、赌资票据、赌具销毁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罚金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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