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
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8月1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4]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桂荣,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县××街道×××设立“六合彩”投注点,接受葛某、朱某、赵某、方某等人的多次投注,累计接受投注额人民币2万余元。
2014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葛某、赵某、朱某、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图片说明,投注帐单,扣留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查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召集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8月1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4]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桂荣,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县××街道×××设立“六合彩”投注点,接受葛某、朱某、赵某、方某等人的多次投注,累计接受投注额人民币2万余元。
2014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葛某、赵某、朱某、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图片说明,投注帐单,扣留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查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召集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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