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某某,男,1992年12月7日,汉族,初中毕业,系无无,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涉嫌集资诈骗罪。
辩护人李某某,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10-12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任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任某某辩称。
辩护人李丹一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
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辩护人李某某,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10-12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任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任某某辩称。
辩护人李丹一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
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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