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蔡某,务工。
因本案于2014年8月2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3月28日因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被嘉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走私弹药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莉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蔡某将网上购买的气枪铅弹2762发藏于其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润丰步行街98号二楼的“新街区街舞”培训中心办公室内,2014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蔡某以邮寄方式从台湾走私的气枪铅弹815发在入境时,被福州海关缉私局当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上述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走私弹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其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收缴凭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走私气枪铅弹815发,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弹药罪。
被告人蔡某非法持有气枪铅弹2762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
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某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据此,本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犯走私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气枪铅弹3577发等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办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本案于2014年8月2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3月28日因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被嘉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走私弹药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莉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蔡某将网上购买的气枪铅弹2762发藏于其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润丰步行街98号二楼的“新街区街舞”培训中心办公室内,2014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蔡某以邮寄方式从台湾走私的气枪铅弹815发在入境时,被福州海关缉私局当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上述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走私弹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其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收缴凭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走私气枪铅弹815发,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弹药罪。
被告人蔡某非法持有气枪铅弹2762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
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某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据此,本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犯走私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气枪铅弹3577发等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办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上一篇:被告人廖某某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下一篇: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宋某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 被告人庄某杰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 被告人萧某美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 被告人黄某某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 · 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