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沈某,户籍所在地:住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无业。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5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1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4月,被告人沈某为非法牟利,从他人处以低价购买空白的伪造发票和伪造的公司印章,在其租赁的深圳市福田区岗厦村东一坊17号304房内使用打印机伪造各种地税发票、国税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并对外进行销售。
2016年5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岗厦村东一坊17号304房抓获被告人沈某,查获伪造的机打发票共350份、打印机1台、电脑主机1台、喷墨机1台、显示屏1台。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沈某的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票鉴定书、抓获经过、打印机、喷墨机、显示屏各一台(照片)、涉案假发票350张(照片)等物证、书证;被告人沈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沈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沈某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承认控罪。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非法制造并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缴获伪造的假发票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屏一台、打印机一台、喷墨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5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1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4月,被告人沈某为非法牟利,从他人处以低价购买空白的伪造发票和伪造的公司印章,在其租赁的深圳市福田区岗厦村东一坊17号304房内使用打印机伪造各种地税发票、国税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并对外进行销售。
2016年5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岗厦村东一坊17号304房抓获被告人沈某,查获伪造的机打发票共350份、打印机1台、电脑主机1台、喷墨机1台、显示屏1台。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沈某的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票鉴定书、抓获经过、打印机、喷墨机、显示屏各一台(照片)、涉案假发票350张(照片)等物证、书证;被告人沈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沈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沈某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承认控罪。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非法制造并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缴获伪造的假发票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屏一台、打印机一台、喷墨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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