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18-05-02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张某某,河北省曲阳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曲阳县,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5年11月2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勇,吉林赵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两次将该案退回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于2017年8月25日变更起诉,本院继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姜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原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苑连川、苑铁成(均另处)于2012年3月21日在吉林省双辽市成立双辽市呈祥矿产品有限公司,2012年7月4日注销。
该公司存续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苑铁成、苑连川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购买柴油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公司进项。
在双辽市国家税务局认证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货物名称为煤炭向外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获取巨额利益,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5份,虚开金额219720819.03元,虚开税额37352539.30元,价税合计257073358.33元,抵扣税款11122277.46元。
被告人张某某获得赃款50万元。
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后指控:2012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受苑连川指使和苑铁成(在逃)到双辽市开公司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获取巨额利润。
2012年3月21日,张某某和苑铁成按照苑连川交待,到双辽市国税局找到姓王的科长,王科长联系了双辽市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用法人徐宝贵的身份证办理双辽市呈祥矿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呈祥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注册地址为双辽市卧虎镇,又办理了税务登记,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在农业银行双辽市支行办理了呈祥公司账户,账户为×××。
被告人张某某和苑铁成取得相关手续后返回河北省。
2015年5月呈祥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被告人张某某和苑铁成来到双辽市,将呈祥公司的电脑、发票、打印机、金税卡、空白支票取走,交给河北的苑连川,苑连川负责呈祥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从2012年5月份开始,苑连川取得320份柴油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呈祥公司进项,被告人张某某将苑连川购买来的发票存放U盘内到双辽市交给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到双辽市国税局认证,苑连川以销售煤炭、铁精粉的发票信息,打印发票,向外以票面金额2-3%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获取巨额利润。
经审查查明,苑连川指使被告人张某某、苑铁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购买柴油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公司进项,在双辽市国家税务局认证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以货物名称为煤炭向外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20份,其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获得50万元,案发后全部交给公安机关。
1、2012年5月份,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苑连川以呈祥公司(发票代码为:2200102140,税号为220XXXXXXXX0958)名义销售给邯郸市鸡泽县万众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税号为:130XXXXXXXX8428)货物名称为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号码为:00580791-00580799、00580800-00580815。
金额24999722.20元。
税额4249952.75元。
鸡泽县万众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的杨某1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9249675元。
并在当地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双方在银行账户上做虚假资金流,鸡泽县万众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账户:×××打给呈祥公司账户:×××,徐宝贵最后把钱打回鸡泽县万众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的杨某1的个人卡:×××。
2、2012年6月份,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苑连川以呈祥公司(发票代码为:2200102140,税号为:220XXXXXXXX0958)名义销售给曲阜市泉龙物资有限公司(税号为:370XXXXXXXX1306)货物名称为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
发票代码为:00580635、00580636、00580637、00580638、00580639、00580640、00580641,金额为6999969.32元,税额1189994.78元。
曲阜市泉龙物资有限公司的孔某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8189964.10元,并在当地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双方在银行账户上做虚假资金流,曲阜市龙泉物资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打给呈祥公司账户:×××,呈祥公司把钱打给法人徐宝贵的农行账户:×××,徐宝贵最后把钱打回曲阜市泉龙物资有限公司的孔某的个人农行卡×××。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赵某、杨某2、孔某、杨某1、杨某3的证言;破案经过、辩认笔录、照片、挽损情况、借记卡明细查询、资金往来信息表、个人业务开户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现金交款单、呈祥公司营业执照及申请登记材料、抓获经过、税务稽查报告、认证结果清单、认证结果通知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业银行账户清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已抵扣证明、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表、常住人口信息、鸡泽县寇盛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材料、鸡泽县万众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材料、情况说明及统计表、起诉书、证明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国家税款获得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之规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供认,但辩解称他没有分得50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从犯、偶犯,有立功情节,且主动上缴违法所得50万元,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缓刑为宜。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受苑连川(另处)指使伙同苑铁成(另处)在双辽市成立双辽市呈祥矿产品有限公司,2012年7月4日注销。
该公司存续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购买柴油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公司进项,经双辽市国家税务局认证后,以货物名称为煤炭向外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获取利益,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5份,虚开金额219720819.03元,虚开税额37352539.30元,价税合计257073358.33元,抵扣税款11122277.46元。
经公安机关查实:
2012年5月份,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苑连川、苑铁成以呈祥公司(发票代码为:2200102140,税号为220XXXXXXXX0958)名义销售给邯郸市鸡泽县万众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税号为:130XXXXXXXX8428)货物名称为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号码为:00580791-00580799、00580800-00580815,金额24999722.20元,税额4249952.75元。
鸡泽县万众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的杨某1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9249675元,并在当地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双方在银行账户上做虚假资金流,鸡泽县万众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账户:×××打给呈祥公司账户:×××,徐宝贵最后把钱打回鸡泽县万众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的杨某1的个人卡:×××。
2012年6月份,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苑连川、苑铁成以呈祥公司(发票代码为:2200102140,税号为:220XXXXXXXX0958)名义销售给曲阜市泉龙物资有限公司(税号为:370XXXXXXXX1306)货物名称为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
发票代码为:00580635、00580636、00580637、00580638、00580639、00580640、00580641,金额为6999969.32元,税额1189994.78元。
曲阜市泉龙物资有限公司的孔某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8189964.10元,并在当地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双方在银行账户上做虚假资金流,曲阜市龙泉物资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打给呈祥公司账户:×××,呈祥公司把钱打给法人徐宝贵的农行账户:×××,徐宝贵最后把钱打回曲阜市泉龙物资有限公司的孔某的个人农行卡×××。
经公安机关查实,总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发票金额是31999691.50元,发票税额是5439947.53元。
被告人张某某获赃款50万元,案发后全部上缴给公安机关。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1月10日向曲阳县公安局举报李印台涉嫌投毒案,2017年1月11日,李印台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该案已被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信息。
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自然情况。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
证明:2015年4月13日,四平市公安局经济案件侦查支队接到四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报案称呈祥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四平市公安局于2015年4月22日决定立案侦查。
3、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
证明:2015年4月1日,四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将呈祥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移交到四平市公安局。
四平市公安局经初查,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侦查。
呈祥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15年6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网上通缉。
张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19时许在曲阳县恒州镇鼎盛庄园小区门口被保定市曲阳县刑警大队工作人员抓获。
11月21日,张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四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该人到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并主动揭发呈祥公司其他犯罪嫌疑人。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工商登记材料、验资报告。
证明:呈祥公司于2012年3月2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徐宝贵,经营范围为焦炭、铁精粉销售,注册资本100万元。
5、呈祥公司税务稽查报告。
证明:呈祥公司取得并抵扣增值税进项发票320份,金额213123847.76元,税额36231054.12元,价税合计249354901.88元。
企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50份其中作废25份,在经营期间共向河北省武安市武陶选矿厂等25家企业开具增值专用发票225份,货物品名为煤炭,票面金额219720819.03元,申报销项税额37352539.30元,价税合计257073358.3元,已申报缴纳增值税1121485.18元。
6、四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明:呈祥公司在2012年3-9月经营期间,从双辽市国家税务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50份,正常开出并报税发票225份,缴销发票225份。
7、双辽市呈祥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
证明:双辽市呈祥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销方税号、购方税号、开票日期、金额、税额等情况。
8、四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呈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挽损情况。
证明:截止2016年3月31日,挽回损失总计27548381.23元(其中增值税26905437.52元、滞纳金301537.42元、罚款341406.29元、企业所得税1282270.95元)。
占虚开税额的73.75%。
9、银行查询及明细。
证明:2012年3月20日杨某2从其银行卡内转出100万元至徐宝贵卡内,2012年3月24日,张某某通过网银转给杨某2100万元。
10、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证明:2012年6月1-30日、2012年7月1-31日,曲阜市泉龙物资有限公司分别按适用税率征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等情况。
11、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及发票。
证明:曲阜市泉龙物资有限公司在2012年6至7月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1份均在曲阜市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其中包含曲阜市泉龙物资有限公司的00580635、00580636、00580637、00580638、00580639、00580640、00580641发票。
12、鸡泽县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证明:2013年12月17日鸡泽县国家税务局对鸡泽县万众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取得呈祥公司发票作出处理,责令限期补缴税款。
13、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证明:2012年5月1日,呈祥公司与鸡泽县万众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煤41785.25吨,金额29249675元的合同。
14、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明:鸡泽县万众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在2012年6-8月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3份均在鸡泽县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其中包含鸡泽县万众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的00580791-00580799、00580800-00580815发票。
15、鸡泽县万众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证明。
证明:2013年12月20日,鸡泽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情况说明,呈祥公司向鸡泽县万众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开具金额24999722.25元,开具税额4249952.75元,均申报认证抵扣。
16、资金往来(全渠道)信息结果表。
证明:2012年5-7月鸡泽县万众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账号×××与杨某1的个人卡号×××网银交易情况。
17、个人账户交易明细结果表。
证明:杨某1于2012年7月份用卡号×××在网上银行交易情况。
18、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逐笔交易明细表。
证明:呈祥公司用账号×××与鸡泽县万众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账号×××、徐宝贵账号×××、曲阜市泉龙物资有限公司账号×××网银转账情况。
19、徐宝贵个人账户。
证明: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份,
呈祥公司用账号×××、徐宝贵用账号×××与杨某1个人卡号×××、孔某个人卡号×××的网银转账情况。
20、吉林省罚没款专用票据。
证明:2016年1月26日,四平市公安局将张某某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上缴市财政。
21、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身份情况说明。
证明:(1)杨某2辨认出2012年3月20日在双辽市参与经营呈祥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张某某。
(2)张某某辨认出2012年3月在双辽市参与经营呈祥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的人苑铁成。
(3)张某某辨认出2012年3月在双辽市参与经营呈祥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苑连川。
22、曲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曲阳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
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1月10日向曲阳县公安局举报李印台涉嫌投毒案,2017年1月11日,李印台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该案已被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3、证人杨某2证言:其来公安机关揭发张某某在双辽开呈祥矿产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
他与张某某是老乡。
2012年3月份,张某某找他借验资款,他向孙二威借的100万元,按照张某某给他提供的卡号汇给张某某,过大约三四天,张某某把100万元验资款又汇给他,呈祥公司和他开的公司一样,从事买卖增值税发票活动。
张某某在双辽准备开公司,老板给他的生活费不够,还向他借1000元钱,和张某某一起开公司的好像是一个姓苑的。
24、证人孔某证言:其是曲阜市泉龙物资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该公司与呈祥公司没有业务往来。
2012年6月份,呈祥公司给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已经认证抵扣。
25、证人杨某1证言:2011年,其将身份证借给一个叫”小军”的办了一张银行卡,其他事情不清楚。
26、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2年3月中旬,其和苑铁成按照苑连川要求到双辽市税务局找姓王的科长,姓王的帮助他们办理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机构代码证和银行开户,成立了呈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徐宝贵,实际经营者是苑连川,实际上徐宝贵和注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任何关系。
工商注册两个月后变成一般纳税人,他们没在双辽市经营,按照苑连川的要求,他和苑铁成把电脑、打印机、金税卡、空白增值税发票从会计事务所拉回交给苑连川,过一个月,苑连川叫他和苑铁成把上述物品和一个U盘送回会计事务所。
呈祥公司经营项目是煤炭和铁粉,实际没有真实的货物购销,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钱,以3个点的税率买进进项发票,然后再以6个点的税率卖出销项发票,从中赚取差价获得利润。
购买进项发票和卖出销项发票都是苑连川经手联系的,他不知道具体是怎么联系的,具体卖给谁他不清楚,只知道卖给河北和东北了,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是苑连川从杨某2处借的,杨某2打给徐宝贵,验资完成后,徐宝贵把100万元汇给他,他汇到杨某2名下。
呈祥公司卖出220份发票,去掉相关费用应该能赚三四百万元,苑连川分给他7、8万元。
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证人杨某2证言相吻合,并有户籍信息、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工商登记材料、验资报告、呈祥公司税务稽查报告、四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双辽市呈祥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呈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挽损情况、银行查询及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及发票、鸡泽县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鸡泽县万众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证明、资金往来(全渠道)信息结果表、个人账户交易明细结果表、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逐笔交易明细表、徐宝贵个人账户、吉林省罚没款专用票据、辨认笔录、曲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曲阳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佐证,足以证实被告人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受苑连川指使及提供注册资金后注册公司,故意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减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属于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且已向公安机关缴纳违法所得50万元,可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提出的张某某系初犯、偶犯、有立功情节、已上缴违法所得50万元、请求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第六十八条  (立功)、第七十二条  (缓刑)、第七十三条  (缓刑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  (罚金)、第六十四条  (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已追缴的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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