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011年6月1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新燕分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2012年6月19日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字(2012)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满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在唐山市丰润区北陈庄经营四海货运站,2008年初,原中冶京唐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国二十二冶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材料员腾达找到被告人刘某,要求其为该公司代开有扣缴税款的货物运输发票,双方商定由中冶京唐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按票面金额的4%支付给被告人刘某费用(双方称税金)。
被告人刘某遂通过路边小广告与非法制造发票人取得联系,以票面金额3%的价格购买了盖有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交给中冶京唐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至2010年,被告人刘某以同样方法共出售给中冶京唐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该种发票29张,票面金额累计984846元,非法获利9848.46元。
经衡水市地税局鉴定,涉案29张发票均为假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腾达、吴某、项某、郝某、高瑞来的证言、唐山市公安局新燕分局扣押的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结果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伪造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而购买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罪所得9848.46元依法没收(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011年6月1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新燕分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2012年6月19日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字(2012)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满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在唐山市丰润区北陈庄经营四海货运站,2008年初,原中冶京唐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国二十二冶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材料员腾达找到被告人刘某,要求其为该公司代开有扣缴税款的货物运输发票,双方商定由中冶京唐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按票面金额的4%支付给被告人刘某费用(双方称税金)。
被告人刘某遂通过路边小广告与非法制造发票人取得联系,以票面金额3%的价格购买了盖有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交给中冶京唐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至2010年,被告人刘某以同样方法共出售给中冶京唐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该种发票29张,票面金额累计984846元,非法获利9848.46元。
经衡水市地税局鉴定,涉案29张发票均为假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腾达、吴某、项某、郝某、高瑞来的证言、唐山市公安局新燕分局扣押的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结果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伪造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而购买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罪所得9848.46元依法没收(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胡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 · 被告人邓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 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 被告人唐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 ·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