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某,男,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江苏省太仓市人,高中文化,原住江苏省太仓市。
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3日作出(2003)苏某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3年11月6日交付无锡监狱执行。
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6日作出(2006)苏刑执字第023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6年4月6日起至2025年4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
本院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2008)锡刑执字第20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锡刑执字第23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55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11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7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8月31日至2017年9月4日进行公示。
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
罪犯张某某,在2017年1月至6月的考核积分累计619.8分,为此,2017年1月、2017年1月、2017年1月、2017年7月累计获监狱表扬四个,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张某某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减刑假释择优呈报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等情况核查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鉴于罪犯张某某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且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3日作出(2003)苏某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3年11月6日交付无锡监狱执行。
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6日作出(2006)苏刑执字第023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6年4月6日起至2025年4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
本院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2008)锡刑执字第20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锡刑执字第23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55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11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7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8月31日至2017年9月4日进行公示。
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
罪犯张某某,在2017年1月至6月的考核积分累计619.8分,为此,2017年1月、2017年1月、2017年1月、2017年7月累计获监狱表扬四个,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张某某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减刑假释择优呈报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等情况核查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鉴于罪犯张某某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且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一篇:被告人沈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下一篇: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