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8-04-24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8年3月20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2日被羁押,同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涪法刑初字第00332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9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重庆市涪陵区李渡镇马鞍弘马公寓A区410、413房间,将住宿在房间里的被害人晏某某、徐某某、郭某及李某的价值人民币3190元的手机4部、人民币2090元盗走。
案发后,有2部手机被追回,刘某某退回全部赃款。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载明本案的案发和报案情况。
2、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照片、发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刘某某的到案经过、被盗赃款赃物发还情况、被告人刘某某有犯罪前科以及身份情况。
3、被害人晏某某、徐某某、郭某、李某的陈述,证实了她们被盗走财物的情况。
4、证人刘某证实,他哥刘某某在2010年国庆期间给了他1部手机,后被警察拿走的情况。
5、鉴定结论,证实了被盗物品的价格。
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刘某某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曾两次犯盗窃罪被判刑,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加重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条一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诉人刘某某以自己没有实施盗窃为理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刘某某于2010年9月28日,在重庆市涪陵区李渡镇马鞍弘马公寓A区410、413房间,窃取被害人晏某某、徐某某、郭某、李某价值人民币3190元的手机4部和人民币2090元,案发后,退还2部手机和全部赃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关于上诉人刘某某提出其没有实施盗窃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其盗窃的事实,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被害人的陈述、所盗手机的扣押及发还情况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上诉人刘某某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不当,导致量刑过重,应予改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项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条一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1)涪法刑初字第00332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0年11月12日起至2012年5月11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被告人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 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