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随着自媒体的日渐发达和我过机动车保有量的提高,我们经常在社交媒体上可以看到在马路上两车之间为了争夺“路权”互不相让、甚至开“斗气车”的视频。斗气的双方也许各自礼让一点,就不会有后续竞相追逐的情形发生。即便在当时斗气的过程中占得一时的便宜,殊不知此时已经悄然惹上了法律麻烦,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人们往往只知道醉酒驾车是危险驾驶,其实当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时,同样构成该罪。在此,小编呼吁驾驶员朋友们都能保持平和的心态,文明驾车,安全出行。
王某甲、王某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部分摘录)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某某高速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由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南通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曾因赌博于2009年11月3日被江苏省海门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二十元、收缴赌资一百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由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南通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指控情况】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沈海高速公路行驶至苏通大桥附近路段遇道路封闭施工,在其变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乙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未予避让,被告人王某甲心生不满,此后两被告人驾车在沈海高速公路上高速追逐、相互别挡,直至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王某甲驾车逃逸。指控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认定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系某某高速客运有限公司客车驾驶员,2017年7月3日上午驾驶载有25名乘客及一名售票员的沪B×××××大型普通客车从上海市出发前往江苏省连云港市。被告人王某乙系江苏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货车驾驶员,2017年7月2日其驾驶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F×××××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广东省广州市出发前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2017年7月3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两车相继到达沈海高速公路上行线1207KM(苏通大桥)处。因前方道路施工,被告人王某甲欲从第三车道变道至第二车道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前方,但被告人王某乙未予让行。被告人王某甲心生不满,待通过施工路段后追上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对该车进行别挤,之后加速驶离。被告人王某乙避让到第三车道,加速追赶沪B×××××大型普通客车。至1202KM附近路段,被告人王某乙见前方百余米处沪B×××××大型普通客车行驶在第二车道内,即从第三车道变道至第一车道,待车头超过沪B×××××大型普通客车后即向右别挤,同时,副驾驶员陈某将矿泉水瓶砸向该车,被告人王某甲投掷水杯予以回击并避让到第三车道内加速驶离。之后,被告人王某乙向左变道至第一车道追赶沪B×××××大型普通客车。至1201KM附近路段,被告人王某甲见被告人王某乙即将追上自己,便从第三车道直接向左变道至第一车道,意图将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挡在自己车后,被告人王某乙躲避不及,其车右前部与沪B×××××大型普通客车后左部发生碰擦。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驾车逃逸,被告人王某乙报警。在上述过程中,两车均有实线变道、占用第一车道行驶、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2017年7月24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的车辆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某乙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事故造成沪B×××××大型普通客车损失人民币2350元,造成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人民币10317元。
另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接到被告人王某乙的报警后,以交通肇事逃逸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追逐竞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行为。2017年7月18日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立案侦查。
【判决情况】
本院认为,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等行为。危险驾驶罪的成立不以发生实际危害结果为前提,具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危险性即可构成本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是否达到恶劣程度,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来看,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交代因货车未让行而以别挤货车方式来解气,被告人王某乙交代因大客车别挤行为感到气愤而追赶大客车给其教训,可见两被告人存在争强好胜的斗气心理;二是从具体行为来看,监控视频、测速鉴定意见等证据显示,两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相互超越、别挤,并伴有实线变道、占用第一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符合“你追我赶、竞相行驶”的行为特征;三是从行驶路段来看,事发路段为沈海高速公路苏通大桥路段,为连接苏南苏北的重要交通枢纽,车流量大,在此路段追逐竞驶极易引发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四是从驾驶的车辆来看,两车均为营运车辆,其中沪B×××××大型普通客车上搭载二十多名乘客;五是从造成的后果来看,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济损失达12667元,已从法律拟制的抽象危险转化为现实危害结果。综上,本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因此,成立自首应当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两个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乙因被告人王某甲与其发生刮擦事故后逃逸而报警。民警在行政案件调查中发现两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追逐竞驶行为情节恶劣。经电话通知,两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案件事实。2017年7月18日公安机关以两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口头通知,既不属于法定传唤方式,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经公安机关口头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表明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认定其自动投案符合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故,两被告人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系被告人王某甲对被告人王某乙没有让行行为心生不满,驾驶载客营运车辆追逐被告人王某乙的货车强行并线而引发,在之后的交通事故中被告人王某甲负主要责任且有逃逸情节,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于被告人王某乙,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某乙具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随着自媒体的日渐发达和我过机动车保有量的提高,我们经常在社交媒体上可以看到在马路上两车之间为了争夺“路权”互不相让、甚至开“斗气车”的视频。斗气的双方也许各自礼让一点,就不会有后续竞相追逐的情形发生。即便在当时斗气的过程中占得一时的便宜,殊不知此时已经悄然惹上了法律麻烦,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人们往往只知道醉酒驾车是危险驾驶,其实当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时,同样构成该罪。在此,小编呼吁驾驶员朋友们都能保持平和的心态,文明驾车,安全出行。
王某甲、王某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部分摘录)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某某高速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由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南通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曾因赌博于2009年11月3日被江苏省海门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二十元、收缴赌资一百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由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南通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指控情况】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沈海高速公路行驶至苏通大桥附近路段遇道路封闭施工,在其变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乙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未予避让,被告人王某甲心生不满,此后两被告人驾车在沈海高速公路上高速追逐、相互别挡,直至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王某甲驾车逃逸。指控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认定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系某某高速客运有限公司客车驾驶员,2017年7月3日上午驾驶载有25名乘客及一名售票员的沪B×××××大型普通客车从上海市出发前往江苏省连云港市。被告人王某乙系江苏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货车驾驶员,2017年7月2日其驾驶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F×××××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广东省广州市出发前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2017年7月3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两车相继到达沈海高速公路上行线1207KM(苏通大桥)处。因前方道路施工,被告人王某甲欲从第三车道变道至第二车道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前方,但被告人王某乙未予让行。被告人王某甲心生不满,待通过施工路段后追上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对该车进行别挤,之后加速驶离。被告人王某乙避让到第三车道,加速追赶沪B×××××大型普通客车。至1202KM附近路段,被告人王某乙见前方百余米处沪B×××××大型普通客车行驶在第二车道内,即从第三车道变道至第一车道,待车头超过沪B×××××大型普通客车后即向右别挤,同时,副驾驶员陈某将矿泉水瓶砸向该车,被告人王某甲投掷水杯予以回击并避让到第三车道内加速驶离。之后,被告人王某乙向左变道至第一车道追赶沪B×××××大型普通客车。至1201KM附近路段,被告人王某甲见被告人王某乙即将追上自己,便从第三车道直接向左变道至第一车道,意图将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挡在自己车后,被告人王某乙躲避不及,其车右前部与沪B×××××大型普通客车后左部发生碰擦。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驾车逃逸,被告人王某乙报警。在上述过程中,两车均有实线变道、占用第一车道行驶、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2017年7月24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的车辆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某乙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事故造成沪B×××××大型普通客车损失人民币2350元,造成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人民币10317元。
另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接到被告人王某乙的报警后,以交通肇事逃逸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追逐竞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行为。2017年7月18日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立案侦查。
【判决情况】
本院认为,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等行为。危险驾驶罪的成立不以发生实际危害结果为前提,具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危险性即可构成本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是否达到恶劣程度,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来看,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交代因货车未让行而以别挤货车方式来解气,被告人王某乙交代因大客车别挤行为感到气愤而追赶大客车给其教训,可见两被告人存在争强好胜的斗气心理;二是从具体行为来看,监控视频、测速鉴定意见等证据显示,两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相互超越、别挤,并伴有实线变道、占用第一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符合“你追我赶、竞相行驶”的行为特征;三是从行驶路段来看,事发路段为沈海高速公路苏通大桥路段,为连接苏南苏北的重要交通枢纽,车流量大,在此路段追逐竞驶极易引发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四是从驾驶的车辆来看,两车均为营运车辆,其中沪B×××××大型普通客车上搭载二十多名乘客;五是从造成的后果来看,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济损失达12667元,已从法律拟制的抽象危险转化为现实危害结果。综上,本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因此,成立自首应当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两个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乙因被告人王某甲与其发生刮擦事故后逃逸而报警。民警在行政案件调查中发现两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追逐竞驶行为情节恶劣。经电话通知,两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案件事实。2017年7月18日公安机关以两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口头通知,既不属于法定传唤方式,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经公安机关口头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表明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认定其自动投案符合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故,两被告人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系被告人王某甲对被告人王某乙没有让行行为心生不满,驾驶载客营运车辆追逐被告人王某乙的货车强行并线而引发,在之后的交通事故中被告人王某甲负主要责任且有逃逸情节,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于被告人王某乙,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某乙具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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