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

2018-04-16来源: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浏览次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1996]40号“关于代他人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自己未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为他人经营活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代他人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沪高法[1996]4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最近受理了一起代他人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新宝机电设备经营部经理顾荣庆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无证经营的沈真代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63张,累计金额196万余元。沈真销货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交纳了应纳增值税款28万余元。顾牟取“开票费”5800元。
 
对于该案的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顾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未将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顾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顾某虽为他人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本身并未经营该笔业务,因此也应视为虚开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顾某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罪。理由是顾某并非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目的不是为他人非法抵扣国家税款,不能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其非法代他人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法律,应由税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但如代开发票金额或非法牟利数额特别巨大,仍应按“两高”《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倾向于第三种意见,但无把握,特予请示。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相关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
·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