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7年X月份,于某联系严某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严某随即联系冯某购买毒品,冯某将多个银行卡号通过微信、手机短信发给冯某以收取毒资。冯某收到毒资后安排他人将毒品交给严某,经鉴定涉案毒品近3公斤。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该案的主要争议在于证明冯某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充分。承办律师介绍到,全案中仅有技侦音频和严某供述中提到冯某贩卖毒品,缺乏交易过程的视频录像等客观证据及其他人的供述,针对冯某构成贩卖毒品的证据无法形成闭合锁链。律师团队认为该案中的技侦音频的具体内容应为定罪与否的重要证据,承办律师可向办案机关提交相关申请。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该案的主要争议在于证明冯某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充分。承办律师介绍到,全案中仅有技侦音频和严某供述中提到冯某贩卖毒品,缺乏交易过程的视频录像等客观证据及其他人的供述,针对冯某构成贩卖毒品的证据无法形成闭合锁链。律师团队认为该案中的技侦音频的具体内容应为定罪与否的重要证据,承办律师可向办案机关提交相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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