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的定罪标准,只有证言证词没有物证是否构成?无罪案例分享

2023-09-12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导读:在刑事案件中,没有实际证据,只有言词证据,能否认定贩卖毒品罪?2023年9月8日智豪律师团队讨论一起律所承办的赵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的辩护。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办案律师提交赵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上集体讨论会议,全所律师围绕着本案的辩护要点进行了全面讨论。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主任综合总结律师们的讨论意见:
首先,关于能否以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争取无罪的问题,律师们进行了激烈的讨论。部分律师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确定毒品是从赵某身上拿出的,毒品上没有检测出赵某的指纹,之前买家陈某是和另外一同案人黄某联系沟通的,从未与赵某有过沟通,卖毒品的钱也是黄某拿着的。虽然黄某等三人指控毒品是从赵某身上拿出的,但这些指控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黄某称赵某当天穿的是裙子,不方便放钱,所以钱是黄某拿着,但从路口的监控中看,赵某当天是穿的短裤。然而,有些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定证据不足的可能性不大。
其次,律师们讨论了能否从定赵某为从犯进行辩护的问题。赵某是没有前科的,而黄某是有前科存在的,购买毒品的钱也不是赵某拿着的,应该是黄某在其中起主导作用。
最后,律师们讨论了两个买家都是警方安排的问题,毒品的数量刚好超过法定的一个定罪标准。因此,可以考虑毒品数量引诱的问题和定未遂的问题。买家陈某可能是为了立功,和假装买家的民警冯某一起出现在现场,为了引诱黄某和赵某贩卖毒品,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考虑赵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此外,应该考虑其行为是否符合未遂的构成要件。
律师们各抒己见,提出了多种辩护思路和方案。志在办案律师通过团队律师们讨论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有助于为赵某争取更公正的审判结果。
在此,张智勇律师分享一个涉嫌贩卖毒品罪无罪的案例:
案情类型:贩卖冰毒疑似物甲基苯丙胺涉贩卖毒品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何某、黄某于2013年12月19日因贩卖甲基苯丙胺疑似物被抓,其中并未检测出常见毒品成分。某地禁毒大队称当天是接到陈某线报有2名外地人在此地贩卖毒品,随即立案侦查,民警到达陈某提供的地址后,由韩某去接2民警上楼,2民警扮作吸毒人员与何某、黄某交易,在何某数钱时将2人抓获。经查明,本案中公安机关并没有陈某的报案记录,也没有陈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的询问笔录,公安机关多次坚称报案时间是2013年12月19日,但在2015年4月20日才称是12月中旬陈某主动联系公安民警说李某问他是否需要毒品;陈某在侦查阶段也称是19日报案的,但在补充侦查中改称之前就与公安机关联系,前后矛盾,案件来源不确定。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秘密侦查决定书均称报案得知何某、黄某将到此地贩卖毒品,但实际上从陈某、韩某证言中可以看出陈某并不知道何某、黄某的名字,对黄某根本不认识,而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等文书上在采取秘密侦查措施前就已经准确指出何某、黄某名字,与常理不符。陈某称是李某打电话给他让其联系买家,但从通话记录上看,是陈某先打电话给民警,后马上打电话给李某,证言相互矛盾。陈某称是李某能找到毒品而让其帮忙找买家,但何某、黄某称是李某让2人找毒品,证言不相吻合。何某、黄某供述称李某告知2人陈某经济困难,需要2人帮助,在2人找不到毒品时,帮2人介绍此地毒品卖家,让2人在同卖家交易之后再去陈某处交易,却不让卖家直接和陈某交易,与常理不符。何某同卖家交易时,现金不足支付对方也没有异议,双方之前又不认识,与常理不符。陈某称其主动联系李某,又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是想有立功表现,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中称陈某、李某并非公安机关特勤人员,但在补充材料案件来源时,禁毒大队称是民警让其和李某保持联系,好随时向禁毒大队汇报,通话记录中也显示19日前陈某就与民警多次通话,前后相矛盾,不排除该案是公安机关特勤引诱的合理性怀疑。何某称自己所卖毒品系购买的冰糖卖给陈某,黄某对交易情况不清楚。现有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锁链,同时也不能排除对公安机关犯意引诱的合理性怀疑。因此,何某、黄某与他人交易后再将甲基苯丙胺疑似物误认为冰毒贩卖的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结果:无罪

编者按:智豪特色集体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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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时间:每周五下午。
讨论团队:全所专业律师以及专业人才,汇集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法学硕士等专业力量,讨论律所承接的所有刑事案件,制定团队辩护方案。
讨论步骤: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研究实战技巧——论证辩护观点——制定辩护方案。
讨论宗旨:团队发挥集体智慧,全力以赴!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刑事辩护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办理了上万件各类的刑事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创立以来,风雨无阻、不折不扣执行13年9个月,截止到目前为止已执行686期,力求让当事人享受集体智慧及团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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