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某,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诏安县人,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以(2012)碚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赃款共计37.01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至2015年1月25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4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称,罪犯张某某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获2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的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以(2012)碚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赃款共计37.01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至2015年1月25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4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称,罪犯张某某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获2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的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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