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穆某某,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09)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非法入侵住宅罪,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8日晚11时许,因被告人穆某某与穆××有矛盾,遂手持铁锨到穆××家报复,看到穆××家里无人,将穆××家大门跺开,又用铁锨将穆××家北屋防盗门避开,将窗户玻璃砸碎,离开现场,经新郑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毁财物价值3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穆××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撤诉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擅自侵入他人住宅,损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穆某某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某犯非法入侵住宅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09)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非法入侵住宅罪,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8日晚11时许,因被告人穆某某与穆××有矛盾,遂手持铁锨到穆××家报复,看到穆××家里无人,将穆××家大门跺开,又用铁锨将穆××家北屋防盗门避开,将窗户玻璃砸碎,离开现场,经新郑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毁财物价值3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穆××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撤诉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擅自侵入他人住宅,损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穆某某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某犯非法入侵住宅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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