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犯介绍卖淫罪,智豪律师辩护成功获轻刑

2018-03-0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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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苏某,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2年8月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X日被逮捕。
起诉书指控:自2012年4月起,被告人苏某与李某共谋介绍失足妇女卖淫从中牟利后,由李某在某市XX区的一些宾馆发放“黄卡”,向嫖宿人员提供嫖宿信息。李某在接到嫖宿人员要求嫖宿的电话后,即通知被告人苏某接送失足妇女到宾馆卖淫,李某、苏某每次从失足妇女所获嫖资中提成。2012年8月X日凌晨1时许,李某接嫖宿人员胡某某的电话后,由苏某将失足妇女谭某某、李某送至某市XX区XX宾馆X房间分别与嫖宿人员龚某某、胡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同时在宾馆外将负责接送失足妇女的被告人苏某抓获。苏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告人家属来智豪律所办理委托手续。接案当天智豪律师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紧接着智豪律师到检察院查阅、复制了全案证据材料,展开阅卷工作,分析相关证据。
随后的工作中,智豪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苏某,核实相关证据和事实,积极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被告人悔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等证明材料。
智豪所周五团队讨论会议中,智豪律师将本案提请团队讨论。讨论过程中,全所律师都提出了自己有效而中肯的意见和建议,认为本案辩护要点是:从被告人在案件中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认罪、悔罪的态度等几方面。
承办律师围绕团队讨论内容,制作了庭审发问提纲和辩护意见。重点围绕被告人犯罪行为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的大小,认罪、悔罪的态度等内容。
庭审中智豪律师提出:第一,本案中被告人所犯的是介绍卖淫罪这样的单罪名,相较于既有引诱又有介绍或还有组织、容留的情形,这样的犯罪行为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本罪的客体相较于其他侵犯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而言,社会危害性要小。
第二,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可见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第三,被告人苏某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在被羁押期间均能认罪、悔罪,再三要求家属替他缴纳罚金,悔罪态度明显。
 
辩护结果:
一审法院认真听取并采信了智豪律师的量刑意见,认为被告人苏某协助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抓获,构成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后,判决被告人苏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当事人委托智豪律师时即表达了希望通过智豪律师的努力,能够获得从轻处罚的结果。智豪律师也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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