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云龙区**湖**村**队**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一天,被告人曹某某使用其在江苏省**集团有限公司新沂市**项目部工作期间,私自偷盖项目部公章的空白信笺,伪造一份曹某某为江苏**垫付94.5万元工程款的虚假垫资证明,2016年5月18日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江苏省**集团有限公司索要垫付款项及利息100余万元,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于2016年10月10日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7年1月22日主动至新沂市公安局北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一天,被告人曹某某使用其在江苏省**集团有限公司新沂市**项目部工作期间,私自偷盖项目部公章的空白信笺,伪造一份曹某某为江苏**垫付94.5万元工程款的虚假垫资证明,2016年5月18日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江苏省**集团有限公司索要垫付款项及利息100余万元,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于2016年10月10日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7年1月22日主动至新沂市公安局北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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