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文:
案情简介:
吴某,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某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起诉书指控:2009年5、6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明知是赃物,仍以1万元的价格收购了一辆灰色途胜越野车。随后通过一个叫“胖娃”的人为其改装后套上假车牌。2009年10月期间,李某请被告吴某某帮忙将车卖掉,吴某某明知该车为赃车仍与被告人吴某联系买卖事宜。2009年10月期间,吴某明知该车为赃车,经试驾后在XX区某广场以2.9万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购买。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吴某在某区被民警查获,并追回该途胜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辆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被告人吴某在被执行逮捕后,随即吴某家属即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进行案件咨询。吴某家属来我所之前即了解到我所有专门的刑事辩护团队,综合刑事类作为智豪所重要的刑事辩护部门,有数十名资深律师专门从事相关研究和辩护工作。在智豪所,吴某家属将案件情况予以介绍,着重说明了案件进展情况,智豪律师凭借刑事专业知识和刑事辩护经验,提出了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出于对智豪律师的信任、对智豪团队的信赖,吴某家属毅然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期望智豪律师能够尽最大的努力帮其争取缓刑轻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案件承办人取得联系,了解涉嫌的罪名及案件相关情况。随后智豪律师查阅、复制了全案证据材料,进行仔细的分析、摘录。与此同时,智豪律师通过吴某及其家属收集对其有利的相关证据,收集能够证明其罪轻的证据。经过综合阅卷、证据分析,智豪律师将本案涉及的所有证据材料、法律规定、司法案例收集、分析后,将案件提交全所律师讨论。团队讨论中智豪律师提出如下辩护观点:第一,被告人吴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的犯罪对象系二手摩托车,社会危害程度较轻,且当其知道自己涉嫌犯罪时,积极退赃,减轻了危害结果;
第三,被告人吴某的危害行为是“不知情”所致,推定“明知”有些牵强,社会危害程度较低,主观恶性极小,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辩护结果:
法院听取并采信了智豪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认为吴某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辆而予以收购,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鉴于被告人参与收购的机动车辆已被追回,发还给当事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应无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最终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案辩护中,虽然审查起诉阶段未能与公诉人就从轻量刑达成一致,但在审判阶段智豪律师结合专业领域的知识,据理力争,集集体智慧,最终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效果,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智豪律师的辩护工作十分满意。
案情简介:
吴某,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某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起诉书指控:2009年5、6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明知是赃物,仍以1万元的价格收购了一辆灰色途胜越野车。随后通过一个叫“胖娃”的人为其改装后套上假车牌。2009年10月期间,李某请被告吴某某帮忙将车卖掉,吴某某明知该车为赃车仍与被告人吴某联系买卖事宜。2009年10月期间,吴某明知该车为赃车,经试驾后在XX区某广场以2.9万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购买。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吴某在某区被民警查获,并追回该途胜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辆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被告人吴某在被执行逮捕后,随即吴某家属即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进行案件咨询。吴某家属来我所之前即了解到我所有专门的刑事辩护团队,综合刑事类作为智豪所重要的刑事辩护部门,有数十名资深律师专门从事相关研究和辩护工作。在智豪所,吴某家属将案件情况予以介绍,着重说明了案件进展情况,智豪律师凭借刑事专业知识和刑事辩护经验,提出了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出于对智豪律师的信任、对智豪团队的信赖,吴某家属毅然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期望智豪律师能够尽最大的努力帮其争取缓刑轻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案件承办人取得联系,了解涉嫌的罪名及案件相关情况。随后智豪律师查阅、复制了全案证据材料,进行仔细的分析、摘录。与此同时,智豪律师通过吴某及其家属收集对其有利的相关证据,收集能够证明其罪轻的证据。经过综合阅卷、证据分析,智豪律师将本案涉及的所有证据材料、法律规定、司法案例收集、分析后,将案件提交全所律师讨论。团队讨论中智豪律师提出如下辩护观点:第一,被告人吴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的犯罪对象系二手摩托车,社会危害程度较轻,且当其知道自己涉嫌犯罪时,积极退赃,减轻了危害结果;
第三,被告人吴某的危害行为是“不知情”所致,推定“明知”有些牵强,社会危害程度较低,主观恶性极小,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辩护结果:
法院听取并采信了智豪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认为吴某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辆而予以收购,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鉴于被告人参与收购的机动车辆已被追回,发还给当事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应无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最终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案辩护中,虽然审查起诉阶段未能与公诉人就从轻量刑达成一致,但在审判阶段智豪律师结合专业领域的知识,据理力争,集集体智慧,最终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效果,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智豪律师的辩护工作十分满意。
上一篇:严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智豪律师为其辩护获从轻判罚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窝藏犯罪,智豪辩护成功缓刑
- · 窝藏犯罪,智豪辩护成功缓刑
- · 为侄子窝藏(窝藏罪)终获刑,智豪刑事律师网辩护获缓刑轻判
- · 哥哥为弟弟顶罪被判缓刑(包庇罪)
- · 哥哥为弟弟顶罪被判缓刑(包庇罪)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