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智豪律师为其辩护获从轻判罚

2018-02-0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一、案件简介
某日,智豪律师事务所迎来了一位咨询的客户。经智豪律师询问过得知,咨询客户是犯罪嫌疑人家属,因当事人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前来向智豪律师寻求帮助的。
二、接受委托
严某被抓获后,严某家属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向智豪律师进行咨询经过智豪律师深入的讲解和剖析,严某看到智豪律师的专业和实力,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三、团队讨论
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调取了全部案卷材料,通过阅卷发现了部分问题,并提交团队会议讨论。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其特有的团队讨论会议上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具体流程如下:首先,由主办律师对本案向团队所有律师介绍基本案情:其次,团队所有律师讨论案情,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对本案各抒己见,献计献策;最后,主办律师对团队讨论意见进行汇总研究。
四、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会见,了解到当事人希望获得从轻处罚。智豪律师通过阅卷发现,本案存在一定空间,开庭时,智豪律师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1.严某如实供述罪行,且积极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2016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可尽可能地从轻处罚。
2.严某涉案数额不大,且愿意退赃,可从轻处罚。
3.严某愿意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
五、辩护结果
本案最终成功获得从轻判处。
六、关联法律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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