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涉嫌运输毒品20公斤 智豪辩护获刑9个月

2018-02-27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陆某现场被抓运输毒品20公斤  母亲委托智豪团队辩护
陆某,女,案发前经营个体商店。2016年5月,陆某受同案犯秦某指示,前往某酒店接人,并将来人的汽车开走。陆某来到酒店后,发现该车系云南车牌,一方面安排来人住宿,另一方面接过钥匙,准备开车。在陆某打开车门、准备发动的一瞬间,公安机关将陆某及在场其他人控制。随后以涉嫌运输毒品罪对陆某刑事拘留,并从其家中搜出19克麻古。
陆某的家人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得知陆某涉嫌运输20公斤毒品,最高将面临死刑,决定多方打听寻找专业的辩护律师。后经朋友介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陆某的母亲介绍,自夫妻离婚后,陆某便性格大变,而且开始结交社会上不良朋友,沾染上毒品,多年前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这次陆某也是受所谓的“大哥”指示才去开车。
面对陆某母亲的介绍,智豪团队快速梳理案情,并结合丰富的专业刑辩经验,为陆某母亲分析:如果陆某明知车上有毒品而运输,那么即使是受人指使,也不妨碍其构成运输毒品罪。因此,本案最关键的就是对陆某主观是否明知的证据问题。陆某母亲经慎重考虑,决定委托智豪团队担任辩护人。
 
智豪办案过程:
11次前往看守所会见陆某   辩护运输20公斤毒品的证据不足
智豪团队接受委托后,前后11次前往看守所会见陆某,并与侦查机关沟通案情。陆某虽刚被刑拘,但由于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侦查机关早已周密布控;除担任侦查机关的某公安局,还有上级公安局、其他省市公安局派遣干警配合督办,最终将前来开车的陆某抓获,并对陆某多次进行讯问。
智豪团队会见陆某过程中,除了为陆某解读运输毒品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还积极了解案情。最终智豪团队确定,陆某虽客观上受他人指使前来开车,但其主观上并不明知车上装有毒品,因此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陆某构成运输毒品罪。
向公安局、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  成功打掉运输毒品罪
智豪团队了解上述事实后,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指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陆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在本案进入审查批捕阶段时,智豪团队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交法律意见,强调陆某构成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最终检察院以陆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捕。
陆某被逮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对陆某运输毒品的事实进行侦查,智豪团队再次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最终公安机关以陆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团队讨论自首、立功  当庭宣判九个月
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智豪律师立即前往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并前往看守所与陆某沟通案情。承办律师随后将本案提交智豪律所团队会议进行讨论,最终得出团队意见:
1.陆某虽系被抓捕到案,但公安机关以陆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对陆某立案、抓捕、刑拘,陆某到案后除了如实陈述了自己受他人指使开车的事实,还主动交代了自己家中放有毒品的事实,并且主动带领公安机关来到家中找到毒品。因此,陆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虽成立,但其行为符合刑法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认定。
2.陆某到案后,主动提出带领公安机关前去抓捕涉嫌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老大”秦某,最终在陆某配合下,公安机关顺利抓捕秦某,并从秦某家中搜出毒品数十克。该情况已被查证属实。因此,陆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认定。
3.陆某虽有毒品犯罪前科,属于毒品再犯,但通过对比前科资料与本案犯罪事实,陆某不属于累犯。
确定团队意见后,智豪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陆某,陆某完全同意智豪团队的辩护意见,并表示愿意当庭认罪、悔罪。庭审过程中,智豪团队提出陆某具备自首、立功,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从轻处罚的法律意见。法庭采纳智豪团队的意见,同时考虑到陆某的毒品再犯情节,从轻判处陆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
得知判决结果,陆某及其家人非常满意智豪团队的专业辩护及辛勤工作。
 
法律规定:
1.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4.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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