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2007年1月29日芦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5年7月15日因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5年10月15日以被告人芦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夏天的一天,在保定市莲池区永华南路小学附近,被告人芦某某通过袁某某(已判决)将一把单管猎枪卖给惠某某(已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卢某某供述;证人袁某某、惠某某、郝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明知是枪支而予以买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5年10月15日以被告人芦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夏天的一天,在保定市莲池区永华南路小学附近,被告人芦某某通过袁某某(已判决)将一把单管猎枪卖给惠某某(已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卢某某供述;证人袁某某、惠某某、郝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明知是枪支而予以买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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