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8月10日被浦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到王某某(绰号铁牛)家,将王某某帮忙代购的电猫变压装置拉回家,之后,被告人李某甲从石陂镇塅尾村上山后村(号家中电闸上接了一条60多米长的电线,用杉木棍撑起来从房子后门小路拉至田埂处,并用铁丝连接好,再将铁丝用毛竹片和黑色塑料帽沿着田埂拉一圈,搭设好电网,准备通电电野猪。2017年7月27日晚上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将电猫通电后,站在家旁边的路口看是否有人经过,到了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就回家睡觉了,但电猫未关闭,连接在田埂周围的电网处在通电状态。28日凌晨4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起后,将电猫关闭断电后,到其拉电网的田埂周围看是否有电到野猪、野兔等猎物,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走到田埂边一个水沟旁时,看见被害人刘某乙躺在田埂水沟上面,面部朝天,两只脚都压在其拉的电网的铁丝上,上前查看发现刘某乙眼睛睁开,被告人李某甲用手摸了一下刘某乙的脸和嘴巴,发现刘某乙已经没有气息了,李某甲知道自己拉电网电死人了,害怕天亮后被人看见他电网电死人,于是将刘某乙随身携带的柴刀、两个照明灯全部放进刘某乙装石林的黄色蛇皮袋内,并将刘某乙的尸体背到约1000米远的竹林山上后回家,7时许,李某甲在家吃过早餐后,从家中拿了一把锄头按原路走到**道**处,将刘某乙尸体背至200米外的竹山窝矿沟,将刘某乙尸体面朝上平放在一宽60-70厘米、深30-40厘米的矿沟中,尔后,将蛇皮袋放在刘某乙尸体旁,用锄头将矿沟旁边的黄泥挖下来将刘某乙的尸体及蛇皮袋掩埋了。掩埋好刘某乙的尸体后,李某甲将锄头藏匿在矿沟附近的一个杂草堆里。李某甲就回家了,下午16时许,死者刘某乙的十几个家属到李某甲家中问他是否看见一个抓石林的男子,李某甲回答没有见到,待那群人离开后,李某甲非常害怕,便到田埂处将拉电网用的电线收起来丢弃在附近的荒田里。18时许,李某甲在家吃过晚饭后一个人从家中拿了一根3米长的棕绳跑到自家后门山上,在山上,李某甲分别打电话给其哥哥李某乙、表哥王某乙、王某丙、伍某某,和他们说?他在家中拉的电野猪的电网电死人了,自己也不想活了?,之后在李某乙、王某乙、王某丙、伍某某的规劝下,被告人李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浦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死者刘某乙系被电击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叶某某、伍某某、王某甲、江某甲、左某某、江某乙、李某乙、王某乙、虞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浦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书;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公共场所非法架设电网,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到王某某(绰号铁牛)家,将王某某帮忙代购的电猫变压装置拉回家,之后,被告人李某甲从石陂镇塅尾村上山后村(号家中电闸上接了一条60多米长的电线,用杉木棍撑起来从房子后门小路拉至田埂处,并用铁丝连接好,再将铁丝用毛竹片和黑色塑料帽沿着田埂拉一圈,搭设好电网,准备通电电野猪。2017年7月27日晚上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将电猫通电后,站在家旁边的路口看是否有人经过,到了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就回家睡觉了,但电猫未关闭,连接在田埂周围的电网处在通电状态。28日凌晨4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起后,将电猫关闭断电后,到其拉电网的田埂周围看是否有电到野猪、野兔等猎物,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走到田埂边一个水沟旁时,看见被害人刘某乙躺在田埂水沟上面,面部朝天,两只脚都压在其拉的电网的铁丝上,上前查看发现刘某乙眼睛睁开,被告人李某甲用手摸了一下刘某乙的脸和嘴巴,发现刘某乙已经没有气息了,李某甲知道自己拉电网电死人了,害怕天亮后被人看见他电网电死人,于是将刘某乙随身携带的柴刀、两个照明灯全部放进刘某乙装石林的黄色蛇皮袋内,并将刘某乙的尸体背到约1000米远的竹林山上后回家,7时许,李某甲在家吃过早餐后,从家中拿了一把锄头按原路走到**道**处,将刘某乙尸体背至200米外的竹山窝矿沟,将刘某乙尸体面朝上平放在一宽60-70厘米、深30-40厘米的矿沟中,尔后,将蛇皮袋放在刘某乙尸体旁,用锄头将矿沟旁边的黄泥挖下来将刘某乙的尸体及蛇皮袋掩埋了。掩埋好刘某乙的尸体后,李某甲将锄头藏匿在矿沟附近的一个杂草堆里。李某甲就回家了,下午16时许,死者刘某乙的十几个家属到李某甲家中问他是否看见一个抓石林的男子,李某甲回答没有见到,待那群人离开后,李某甲非常害怕,便到田埂处将拉电网用的电线收起来丢弃在附近的荒田里。18时许,李某甲在家吃过晚饭后一个人从家中拿了一根3米长的棕绳跑到自家后门山上,在山上,李某甲分别打电话给其哥哥李某乙、表哥王某乙、王某丙、伍某某,和他们说?他在家中拉的电野猪的电网电死人了,自己也不想活了?,之后在李某乙、王某乙、王某丙、伍某某的规劝下,被告人李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浦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死者刘某乙系被电击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叶某某、伍某某、王某甲、江某甲、左某某、江某乙、李某乙、王某乙、虞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浦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书;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公共场所非法架设电网,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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