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擅自架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过失致他人死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8-02-23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现住陵川县**镇**社区和枫苑小区B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7月3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擅自在陵川县六泉乡小王村“小松背山”(地名)的山间小路上架设电网捕猎,次日12时许,途径该地的许冬冬触电身亡;案发后,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变压器、蓄电池等物证;

3.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擅自架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过失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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