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信宜市**镇**村**号,住信宜市**街**栋**。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日至同年4月1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黎某某、潘某某在其所有并由其驾驶的粤K****9小车上吸食毒品K粉。其中2017年1月1日容留黎某某、潘某某在其小车上吸毒;2017年4月14日容留潘某某在其小车上吸毒;2017年4月15日容留黎某某在其小车上吸毒;2017年4月17日容留黎某某、潘某某在其小车上吸毒。2017年4月18日王某某、黎某某、潘某某购买到毒品K粉还没有吸食就被公安人员查获。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日至同年4月1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黎某某、潘某某在其所有并由其驾驶的粤K****9小车上吸食毒品K粉。其中2017年1月1日容留黎某某、潘某某在其小车上吸毒;2017年4月14日容留潘某某在其小车上吸毒;2017年4月15日容留黎某某在其小车上吸毒;2017年4月17日容留黎某某、潘某某在其小车上吸毒。2017年4月18日王某某、黎某某、潘某某购买到毒品K粉还没有吸食就被公安人员查获。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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