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张某伪造假的进账单
该种方式之下张某直接将银行假的进账单交至单位会计处,欺骗单位及会计。重庆市甲局和A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均没有发现账目上存在的问题。重庆市甲局作为更高级别的行政单位,对于审计人员的资质要求必然高于下属单位的会计人员,其审计人员在对AA甲局账目审核时均未发现账目中的问题。根据闫某于AA县人民检察院询问室的证言显示,“A会计师事务所曾对AA甲分局进行过多次单位财务审计,都没有审计出问题”。A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经营范围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等,其业务能力自然也高于之前毫无工作经验的被告人,但是其亦未发现账目上存在的问题。这以上足以证明被告人韩某某在审核过程中已在能力范围内尽其义务,不应追究责任。
(三)张某使用网银
张某于2014年私自开通网银之后,转账等资金流动不再需要通过被告人韩某某的审核,只需要自己操作即可。据“渝银河会司鉴字[2017]第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银行流水有,账面上无银行支取记录”,因网银引起的账面差额共计2127240.85元,因此张某使用网银应为造成财产损失的最主要途径。张某使用网银时不需要任何手续即可对单位的财产进行转移,即自开通网银后张某转移单位资金不必经过任何人的监督及同意,因此在该部分,网银开通程序应是主要审核程序。
据中国农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开通指南显示:“客户办理企业网银注册业务需赴相关账户的开户行申请办理,并向注册行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不得涂改,加盖待注册账户预留印鉴,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四)《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预留印鉴。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五)《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六)《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ABC(2016)4024)(一式两联)。该协议银行方由注册行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业务办讫章;客户方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预留印鉴。(七)操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以上规定足以看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网银开通的程序应承担主要责任。且证据卷三中“AA县市药监分局网银开户资料”的几乎所有文件中均有“闫某”字样的印文,与上述规定相吻合。因此,网银的具体开通程序韩某某没有责任,应将因网银产生的损失金额与其他金额区别开来。
该种方式之下张某直接将银行假的进账单交至单位会计处,欺骗单位及会计。重庆市甲局和A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均没有发现账目上存在的问题。重庆市甲局作为更高级别的行政单位,对于审计人员的资质要求必然高于下属单位的会计人员,其审计人员在对AA甲局账目审核时均未发现账目中的问题。根据闫某于AA县人民检察院询问室的证言显示,“A会计师事务所曾对AA甲分局进行过多次单位财务审计,都没有审计出问题”。A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经营范围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等,其业务能力自然也高于之前毫无工作经验的被告人,但是其亦未发现账目上存在的问题。这以上足以证明被告人韩某某在审核过程中已在能力范围内尽其义务,不应追究责任。
(三)张某使用网银
张某于2014年私自开通网银之后,转账等资金流动不再需要通过被告人韩某某的审核,只需要自己操作即可。据“渝银河会司鉴字[2017]第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银行流水有,账面上无银行支取记录”,因网银引起的账面差额共计2127240.85元,因此张某使用网银应为造成财产损失的最主要途径。张某使用网银时不需要任何手续即可对单位的财产进行转移,即自开通网银后张某转移单位资金不必经过任何人的监督及同意,因此在该部分,网银开通程序应是主要审核程序。
据中国农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开通指南显示:“客户办理企业网银注册业务需赴相关账户的开户行申请办理,并向注册行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不得涂改,加盖待注册账户预留印鉴,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四)《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预留印鉴。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五)《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六)《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ABC(2016)4024)(一式两联)。该协议银行方由注册行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业务办讫章;客户方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预留印鉴。(七)操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以上规定足以看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网银开通的程序应承担主要责任。且证据卷三中“AA县市药监分局网银开户资料”的几乎所有文件中均有“闫某”字样的印文,与上述规定相吻合。因此,网银的具体开通程序韩某某没有责任,应将因网银产生的损失金额与其他金额区别开来。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韩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案一审辩护词(7)
- · 韩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案一审辩护词(6)
- · 韩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案一审辩护词(5)
- · 韩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案一审辩护词(4)
- · 韩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案一审辩护词(2)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